关于《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城关 工业园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06
一、背景
2020年1月25日,市政府党组(扩大)会议通过了《庄河市城关工业园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依据大连市政府2012年4月24日制定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政发〔2012〕28号),我市于2020年11月13日制定了《庄河市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指导意见》(庄政办发〔2020〕40号)。我市发布的意见,与《方案》有不符之处。2021年10月15日,市政府党组(扩大)会议在听取自然资源局《关于土地收储专项资金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汇报》议题时,要求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提交市政府会议重新审议。我局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文件要求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对制定方案的依据进行修改
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修改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对“第六项: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1.涉及“按房屋重置成本结合成新率评估”修改为“按市场价格评估”;
2.增加条件“超过批准年限的不予补偿”;
3.修改了部分名词(“可利用的”修改为“可继续使用的”);
4.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搬迁费用补偿”进行调整(由“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搬迁费及损耗按评估数额确定”修改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搬迁费按评估机构评估的装卸费、运输费及合理搬运损耗费等予以确定”);
5.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调整(由“征收时已经停产或未经营超过1年(检查标准为征收前1年报送税务部门报表中无经营收入)的被征收人以及未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修改为:“征收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①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被征收房屋登记用途为非住宅;③征收时仍在生产经营(含政府原因导致企业停建、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损失(包含利润损失、职工安置补助和异地生产经营因素等)按照土地、建(构)筑物、绿化树木和机器设备等补偿额之和的5%确定。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三)增加两项作为第七、八项,原第七、八项变为九、十项
1.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
土地出让后,因使用年限未到期,收回土地使用权时,需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根据《庄河市国有建设用地收储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评估确定。
2.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3个月内交付净地的,原则上按土地面积奖励50元每平方米、按房屋面积奖励60元每平方米,奖励总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具体净地交付时间应在协议中约定。
(联系人:住房城乡建设局 刘文,89706329)
文件:《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城关 工业园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www.dlzh.gov.cn/html/newsShow_16_598_38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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