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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发布日期: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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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庄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庄政依法办〔2019〕6号),为做好我局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  执法公示是指局机关有关部门通过机关门户网站等形式,将我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制度,按规定组织公示我局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五条  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要求,积极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第六条  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对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七条  执法人员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主动出具相应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做到文明规范执法。

第八条  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主要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要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结果)要自该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建立健全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执法科室要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确需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要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咨询台等。

第十一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执法科室要建立健全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执法公示机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要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执法科室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申请更正的,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并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十四条  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一)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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