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6-08-18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辽宁省、大连市关于电力运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庄河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二)检查内容:安全生产协议、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
五、检查方式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资料;
(三)现场核查;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六、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说明理由、反驳不利指控,行政机关必须听取且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理。
2.符合法定条件者享有同等申请资格,行政机关不得歧视或设置不合理门槛。
3.涉及重大利益关系或法定听证事项时,有权申请听证并进行质证。
4.有权知晓审批依据、条件、期限及结果;有权拒绝购买指定中介服务或非法收费并检举控告。
5.对不予许可决定或违法审批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依法取得的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许可。
(二)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接收、咨询和监督
(一)接收和咨询。
庄河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地址:庄河市政府大楼322。电话:0411-89706398, 邮编:116400。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监督电话:0411-89706398。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庄河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含非独立法人企业)投资建设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禁止/限制情形: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或禁止类的,不予备案。
二、事项名称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三、办理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18〕8号)等相关规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庄河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二)申请材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五、注意事项
变更与延期:若项目名称、地点、投资规模(变化超过20%)、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需在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若项目2年内未开工,需申请延期。
后续手续:备案通过仅表示项目合法立项,不代表项目可以立即开工。仍需根据项目情况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环评)、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
六、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查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说明理由、反驳不利指控,行政机关必须听取且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理。
2.符合法定条件者享有同等申请资格,行政机关不得歧视或设置不合理门槛。
3.涉及重大利益关系或法定听证事项时,有权申请听证并进行质证。
4.有权知晓审批依据、条件、期限及结果;有权拒绝购买指定中介服务或非法收费并检举控告。
5.对不予许可决定或违法审批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检查对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制作申请材料目录,如实完整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七、接收、咨询和监督
(一)接收和咨询。
庄河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地址:庄河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1-4。电话:0411-89706398, 邮编:116400。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监督电话:0411-89706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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