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财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7-13
第一条 为提高财政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财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
(一)事前公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人员、依据、权限、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
(二)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事后公开。财政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行政执法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财政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公开;
(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通过全市门户网站、财政专业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新闻媒体、办公场所、政府文件等途径,及时公开有关财政执法信息。
通过全市门户网站、新闻媒体、财政专业网站等发布行政执法信息的,由信息产生部门负责。通过办公场所发布行政执法信息的,由该场所的管理部门负责。
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根据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负责发布。发布渠道不属于我局管理的,由局内对应的科室负责联系发布。
第七条 按照“谁产生、谁采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由产生部门及时采集、更新和撤销,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防止出现信息错误、表述不清等情况。
第九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结果)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于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期限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示,具体公示期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示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已公开的执法决定(结果)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有关公示载体撤下。
第十三条 信息产生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并按照公示信息采集、发布、更新的程序规定重新发布。
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众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可以通过门户网站、电话、信函等方式提出纠错建议。行政执法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根据规定及时更正;不需要更正的,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和申诉途径。
第十四条 对于应公开不公开、选择性公开、公开不及时、更新维护不及时等情形,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庄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上位法及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及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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