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日期:2025-06-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庄河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时,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可回溯的原则。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各科室及其执法人员。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文字记录” 和 “音像记录” 两种形式。
(一)文字记录:指通过案卷制作方式,采用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送达回证等书面形式进行的记录。记录应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二)音像记录:指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设备,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或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关键环节进行的录音、录像、拍照等同步记录。记录应做到不间断、不篡改、不选择性记录。
第六条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辅助以文字记录:
(一)对办学场所、机构实施的现场执法检查;
(二)实施现场勘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财物等;
(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听证活动;
(四)采用留置、公告等特殊方式送达执法文书;
(五)当事人或现场人员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或可能引发争议的场景;
(六)其他直接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容易引发争议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音像记录的环节。
第七条 文字记录应使用国家统一或本系统规范的执法文书格式,确保要素齐全、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归档及时。
第八条 进行音像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先对执法时间、地点、人员、事由等进行语音说明。记录应保持连续、完整,自到达现场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离开现场为止。因故中断的,重新记录时应说明原因。
第三章 记录资料的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本局指定的专用存储设备或信息系统,严禁个人私自保存、复制或删改。文字记录材料按《庄河市教育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条 本局指定专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存储、调阅和复制等管理工作。记录资料应按照执法机构、案件类别、执法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建立目录,方便检索。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应作为本局内部进行执法质量评查、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以及上级机关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在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投诉或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时,相关记录资料应当依法提交。
第十三条 对记录资料的调阅、复制,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传播或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作为一般程序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一致。其他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本局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定期对形成的记录资料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本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评查。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擅自伪造、修改、删除、毁损文字或音像记录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储存致使记录资料损毁、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记录资料内容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损害执法公正性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庄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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