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庄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大连市政府 | 辽宁省政府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热门搜索: 招聘 公积金 环保
X
X

庄河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发布日期:2025-06-26

【字号: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大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教育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审核责任科室对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责任科室为办公室。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以下简称“执法科室”)应按照本制度规定,配合做好法制审核相关工作。教育局牵头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办公室会同其他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联合审核。

第四条 法制审核工作应坚持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办审分离的基本原则,做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二章 审核范围

第五条 教育局对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事项实行动态化清单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应纳入法制审核清单: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上级机关交办或挂牌督办的案件;

(六)有可能涉及行刑衔接,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

(七)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法制审核清单由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调整,报局领导班子审定后公布实施,并报庄河市司法局备案。执法科室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事项增补或删除的建议。已纳入清单的事项未经法制审核,执法科室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或将行政执法决定提请集体讨论。未纳入清单但确需进行法制审核的事项,经执法科室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后,由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三章 审核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 办公室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审核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5%。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其他类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具备法律专业背景或相应法律工作经验。

第八条 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法制审核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审核能力。

第九条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是否回避由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办公室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分管领导决定。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条 执法科室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调查终结后、作出决定前,向办公室提交以下送审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主要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六)经过抽样、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

(七)当事人主体信息资料;

(八)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有关文书的送达回证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执法科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办公室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办公室应当一次性告知执法科室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必要时,办公室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全部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执法科室。执法科室应将法制审核时间纳入案件办理的法定时限,统筹安排,并对整体办理时限负责。

第十三条 审核过程中,办公室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案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论证。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提出的意见应当单独附卷,不作为法制审核意见的直接替代,办公室应当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基础上独立作出审核意见。

第五章 审核内容与意见

第十四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经审核,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对送审的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裁量基准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交意见。

第十六条 法制审核完成后,办公室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载明审核人员、审核意见、法律依据等内容,并由审核人员签字确认。执法科室应当将审核意见书存入案卷。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完成法制审核的,应当留存电子审核记录,不再单独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书,但审核意见应当可查询、可追溯。

第六章 审核效力与监督

第十七条 法制审核意见是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前置必要条件。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科室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八条 执法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与办公室沟通协商。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执法科室可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同意,提请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办公室应当列席集体讨论会议,并对审核意见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防止或减轻可能给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等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需要迅速采取行政执法措施的,执法科室可以先执行,并在24小时内补办法制审核手续,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办公室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审核人员对审核意见承担直接责任,办公室负责人承担审核组织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执法科室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核工作机制,明确法制审核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的工作衔接和材料报送。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执法科室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执法科室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办公室在进行法制审核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其他违反法制审核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受庄河市教育局委托的执法机构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编: 庄河市教育局监管办  来源: 庄河市教育局 | 【打印】 |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庄河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辽宁省庄河市世纪广场1号

邮编:116400

   
网站标识码:2102830001 辽ICP备12006405号-1 |  辽公网安备 21028302000111号 |  您是第1090239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