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法治化】“三个不予受理”和“两个不再受理”
发布日期:2025-11-19
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以下特殊情形不受理,不转送、交办,可概括为“三个不予受理”和“两个不再受理”。
三个不予受理
①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的走访事项,上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不转送、交办,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③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两个不再受理
①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②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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