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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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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0日教育部审议通过《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并将于2023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隐形变异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对我市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员公告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所取得的全部款项均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应依法退还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六)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本办法出台具有标志性意义,是国家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法治化管理的体现,是推动校外培训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拨打我市校外培训监管专线0411—89715137 提供违法培训相关问题线索,切实保护学生的权益,让违法者受到应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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