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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庄河市大中型灌区农业水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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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庄河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政策要求,为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确定我市农业水价及超定额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执行范围

此次农业水价适用范围为庄河灌区、双胜灌区。

二、定额内农业用水价格

根据对庄河灌区、双胜灌区两个灌区的成本监审及成本调查,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不低于水利工程供水运行维护成本核定,按照干渠计量方式计收的农业用水价格0.10元/m3;按照斗渠(口)计量方式计收的农业用水价格0.16元/m3。无法计量的可参照有计量设施的实际收费标准收取。

三、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依据《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DB21/T1237-2020)核定的庄河市农业用水灌溉定额为基准,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用水量超过定额不足20%的部分,按定额内水价1.2倍收取;

用水量超过定额20%、不足40%的部分,按定额内水价1.5倍收取;

用水量超过定额40%以上的部分,按定额内水价2.5倍收取。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执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庄河市发展和改革局             庄河市水务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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