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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庄河市公益性公墓定价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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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公益性墓园: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8号)、《关于规范城乡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大价发〔2014〕7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公墓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民事函〔2024〕106号)文件精神,现将庄河市公益性公墓定价程序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公益性公墓建成或改建后,经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8号)、大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区域性公墓和城镇骨灰堂建设标准的通知》(大民发〔2011〕70号)规定建设标准的,应提出定价申请。改建的公益性公墓已安葬的墓穴仍按照原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名称、建成时间、所在地址、占地面积、规划盔数、法人姓名、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土地来源、服务对象和地域;

(二)成本核算材料。由具有审核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并形成正规的审核报告;

(三)民政部门同意建立公益性公墓的批复和公益性公墓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无法提供的,提交民政部门书面证明);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书。

三、相关流程

(一)由公益性墓园经营者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益性墓园经营者提交的申请进行复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后,向庄河市民政局提交定价申请;

(四)庄河市民政局依法对提请政府定价公益性公墓运营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五)庄河市民政局将审核通过的公益性公墓名单函送庄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六)庄河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公益性公墓单位主动向庄河市发展与改革局申请落实政府定价;

(七)庄河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相关定价程序进行定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庄河市发展和改革局               庄河市民政局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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