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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实行服务业与工业用水同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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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来水公司: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8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快推进县域服务业用水和工业用水同价的通知》(辽价发〔2014〕9号)和大连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关于我市实行服务业与工业用水同价的通知》(大价发〔2013〕91号)的有关精神,为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稳定和扩大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实行服务业与工业用水同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4年4月1日起,市区内由自来水公司负责供水的经营服务业用水(不含桑拿、游泳馆、洗车等特种行业用水)的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5.00元调整到每立方米3.20元。其它用水的销售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2、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降低后,市自来水公司减少的销售收入,由市财政按逐年递减的原则分三年定额补贴。市自来水公司要通过扩大生产,压缩成本,逐步实现自我平衡。



庄河市物价局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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