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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庄河市农村供水水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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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各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

为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农村供水价格行为,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改善供水服务质量,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46号)、《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5号)、《大连市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指导意见》(大水合〔2024〕12号)等文件要求,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关于调整用水价格的通知》(庄政发〔2002〕3号)、《转发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庄价发〔2016〕7号)、《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庄价发〔2016〕4号)、《关于我市实行服务业与工业用水同价的通知》(庄价发〔2014〕7号)、《关于建立我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庄发改〔2020〕88号)规定的用水价格标准,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实际,制定庄河市农村供水水价如下:

一、农村供水定价范围

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城市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不包含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销售。

二、农村供水用水户分类

农村集中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按供水用途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三、农村供水基本价格

农村供水价格包含污水处理费,不包含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收取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1.居民用水,在年用水180m3以下,2.45元/m3(含污水处理费0.85元/m3)。

2.学校、福利院、养老院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应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2.85元/m3(含污水处理费0.85元/m3)。

3.工商业用水销售价格,4.40元/m3(含污水处理费1.20元/m3)。

4.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17元/m3(含污水处理费2元/m3)。

5.基建用水销售价格,6.2元/m3(含污水处理费1.20元/m3)。

四、农村供水阶梯水价制度

(一)居民用水阶梯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为三级,用水量按1∶1.5∶3的比例执行。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基础水量为180m3/年/户(含180m3),按基础价2.45元/m3(含污水处理费0.85元/m3 下同)收取;第二阶梯水量为180-240m3/年/户(含240m3),按3.25元/m3收取;第三阶梯水量为240m3/年/户以上,按5.65元/m3收取。

(二)非居民用户用水阶梯水价

1.分档水量:水量分为四档,第一档为用水量定额部分;第二档为用水量超过定额20%(含)以内部分;第三档为用水量超过定额20%至30%(含)以内部分;第四档为用水量超过定额30%以上部分。

2.加价标准:第一档用水量执行基础水价,2元或3.2元/m3;第二档用水量加价1倍,即4元或6.4元/m3;第三档用水量加价2倍,即6元或9.6元/m3;第四档用水量加价3倍,即8元或12.8元/m3。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价格,不包含其他费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解释。农村集中供水价格涉及面广,各乡镇要做好农村供水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提高用水户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

(二)严格价格公示。供水单位要在营业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农村供水价格,提高农村供水水价格的透明度,接受用水户监督。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及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庄河市发展和改革局                庄河市水务局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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