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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庄政复〔2023〕19号)

发布日期: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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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庄政复〔2023〕19号


申请人:于某某。

被申请人:庄河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公庄(治)行罚决字〔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4月17日向庄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大公庄(治)行罚决字〔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打我的时候,潘某某在现场,他做了伪证说他不在现场,请求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2、任某某提供的视频把陈某刚和他老婆打我的视频剪辑了,他也做了伪证。

3、陈某某先动手打我,也打了我儿子,我还手打他属于正当防卫,要求撤销对我的行政处罚,并给我赔礼道歉。

被申请人称:一、公安机关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庄河市公安局有对申请人于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二、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12月14日15时左右,在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民委员会一楼,于某某手持帽子殴打于某,后用撮子殴打陈某某。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住院病案等证据证实。

三、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于某某殴打第三人于某和陈某某,其行为构成殴打他人。因此,公安机关结合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依据裁量标准,依法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公安机关办理此案适用了普通程序,在受案后开展调查取证,期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履行了告知程序,依法做出决定并予以直接送达,办案程序符合法定的时限和要求。

综上所述,庄河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大公庄(治)行罚决字[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于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庄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4日15时左右,申请人、第三人等人在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一楼处理土地纠纷过程中,第三人于某甲殴打于某,申请人用帽子殴打第三人于某、用撮子殴打第三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肩部挫伤。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予以立案,2023年1月12日作出延期决定,2023年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告知申请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3年2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五百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未对申请人执行,并于当日送达给申请人及第三人。申请人不服提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行政复议答复书、公安行政案件卷宗。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9规定“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本案中,第三人于某甲殴打申请人儿子于某在前,但无证据显示陈某刚实施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从现场视频可知,申请人在第三人于某甲已经停止殴打于某行为后,使用撮子主动殴打陈某某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事实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2023年1月12日作出延期决定,2023年2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以及第三人,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送达程序,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另外,对于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追究证人作伪证的责任不属于本机关审查范围,也未有相关证据证明证人存在作伪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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