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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庄政复〔2022〕39号)

发布日期:2023-05-31

【字号: | |

庄  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庄政复〔2022〕39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庄河市公安局太平岭满族乡公安派出所。
第三人:宋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对第三人宋某某调查处理的职责不服,于XXXX年XX月XX日向庄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宋某某予以罚款、拘留处罚。
申请人称:XXXX年XX月XX日9时许,因屯中需要修缮道路,申请人在自家门前整理排水沟;此时,申请人前屋邻居张某某从其房屋后门跳出,拿出铁锹阻止申请人清理自家门前的排水沟,并将用于整理排水沟的泥块扬到申请人家门前;申请人与第三人张某某进行理论,协商未果,张某某继续拿铁锹将泥块往外扬,申请人见状予以制止;就在此时,张某某用铁锹拍打了申请人肩膀一下,并教唆其大儿子宋某某对申请人进行击打,称:“你是精神病人,打人也不犯法”,于是宋某某拿起泥块不断的对申请人及其丈夫赵某某进行击打,其中多个泥块打中申请人,同时张某某联系其二儿子宋某某,让其回来。申请人无奈之下,只能报警寻求帮助;在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到达之前,张某某二儿子宋某某从其家中后门跳出,拿起铁锹,来到申请人面前;此时,申请人对宋某某说:“你看看你妈,这么大岁数,拿铁锹来打我,我都不跟她一样”,宋某某回答称:“打你怎么了!我早都想打你了”,接着用铁锹击打申请人手指,导致申请人手指受伤(后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此时,张某某夺过宋某某手中的铁锹,称:“你别打她,我打”。被申请人办案人员到达后,提取了申请人及同屯中迟某某家中的监控视频,并将张某某和宋某某带到庄河市太平岭满族乡派出所进行询问,申请人因受伤到医院进行治疗。
XX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办案民警以调解名义通知申请人到庄河市太平岭满族乡派出所进行调解;申请人到达之后,被申请人办案民警直接让申请人签收了大公庄(治)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本未予进行调解,并且该处罚决定书明显不合法、不合理,显失公平。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公庄(治)行罚决(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遗漏应处罚主体。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案发当日,监控视频清楚记载,张某某、宋某某、宋某某相继对申请人进行殴打,但被申请人明显故意偏祖,只对张某某作出了行政处罚,明显处罚较轻,并且对于其他参与打架者宋某某、宋某某只字不提,继而让其他参与打架的人员逃之夭天,免于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大公庄(治)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有违合法性、合理性原则,且执法人员存在包庇行为,现向庄河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此案,对包括张某某在内的伙同张某某殴打申请人的宋某某予以罚款、拘留的处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被申请人称:一、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法定职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太平岭满族乡派出所作为庄河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系独立执法主体,具有对辖区内案件进行处置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二、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XXXX年XX月XX日9时许,在庄河XXX村XXX屯,申请人张某某和第三人张某某因排水沟问题发生争吵,后张某某用泥土块和铁锹击打张某某身体,张某某用铁锹击打张某某身体。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监控录像、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病案等证据证实。
三、公安机关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案中,经被申请人太平岭派出所调查证实,第三人宋某某为智力残疾人,残疾人证号:XXXXXXXXX,其智力残疾情况为周围群众所熟知,不具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被申请人未对第三人宋某某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四、公安机关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程序合法。公安机关办理此案适用了普通程序,在受案后开展调查取证,依法做出决定并予以直接送达。
综上所述,庄河市公安局太平岭派出所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张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庄河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XX日9时许,在庄河XXX村XXX屯,申请人和第三人宋某某等人因排水沟问题发生争吵,申请人举报第三人宋某某用土块击打申请人。被申请人以第三人宋某某是精神病人为由并未对宋某某殴打他人进行处理,但并未出具相应的处理决定。申请人不服,于XXXX年XX月XX日向庄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光盘、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公安行政案件卷宗。
本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独立的执法主体,对申请人提出举报具有法定处理职权。
《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已经依照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本案中,从案涉卷宗可知被申请人履行了相关调查职责,但并未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履行相应职责。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庄河市人民政府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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