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庄政复〔2022〕37号)
发布日期:2023-05-26
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庄河市公安局。
第三人:潘某某。
第三人:王某某。
第三人:潘某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大公庄(治)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XXXX年XX月XX日向庄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庄河市公安局作出的“大公庄(治)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XXXX年XX月XX日因相邻权纠纷申请人与潘某某、王某某、潘某某发生冲突之后报警,经庄河市青堆派出所民警调查处理后,XXXX年XX月XX日庄河市公安局做出了大公庄(治)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庄河市公安局做出的大公庄(治)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理由如下:
一、事实认定不清
XXXX年XX月XX日上午申请人和老伴在自家房西侧砌墙时,潘某某、潘某某父子两人来辱骂申请人双方发生口角,下午申请人和儿子砌墙时潘某某带一家三口来到我家把刚砌好的墙推倒,并用石头击打我的儿子潘某某头面部致倒地不起,我的儿子因此在庄河XXX医院住院三天因当地医疗条件有限转院至庄河XXX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一周。
因相邻权纠纷潘某某、王某某、潘某某来到申请人家中寻衅滋事辱骂申请人及家人,之后先发起肢体冲突,申请人年事已高不忍目睹儿子被他人上门殴打出手制止。申请人并未主动殴打他人是对方上门寻衅滋事。本案中潘某某、王某某、潘某某没有伤情鉴定,庄河市公安局没有查清事实及证据对申请人做出了拘留10日罚款500的处罚,该处罚过重且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
二、程序违法
XXXX年XX月XX日事件发生至庄河市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历时7个多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庄河市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严重超期。
XXXX年XX月XX日警察通知我们去青堆派出所,警察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或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将申请人带到医院做体检,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之后将我们带到了庄河市公安局信息采集室并且当日警察将我的儿子单独带走直到晚上7点我才在医院见到我的儿子当时他已经昏迷了但没有及时通知我他的情况。
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应当公正执法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本案中案件审理严重超期,对于当事人来说长期没有结果的案件本身就是一种“处罚”。警察在没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把申请人带到医院体检构成程序违法。
三、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并未主动殴打他人是对方寻衅滋事申请人不忍目睹自己的儿子、老伴被人上门辱骂殴打拉开双方,庄河市公安局在没有证据证明潘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的伤与申请人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作出了大公庄(治)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公安机关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庄河市公安局有对申请人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
二、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4月17日14时50分许,在庄河市XXX家村XXX屯潘某某和潘某某家附近,因为土地纠纷一事,潘某某殴打潘某某、王某某、潘某某。以上事实有对双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现场视频录像、住院病案等证据证实。
三、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本案中,申请人潘某某殴打潘某某、王某某、潘某某等三人,其行为构成殴打多人。因此,公安机关结合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依据裁量标准,依法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公安机关办理此案适用了普通程序,在受案后开展调查取证,期间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履行了告知程序,依法做出决定并予以直接送达,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XX日14时左右,在庄河市XXX家村XXX屯潘某某和潘某某家附近,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申请人殴打第三人潘某某、王某某和潘某某,第三人潘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住院,XXXX年XX月XX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头皮血肿,右前臂挫伤。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XX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延长办案期限至六十日。XXXX年XX月XX日,庄河市公安局青堆镇公安派出所委托大连XXX鉴定所对同案人潘某某进行司法鉴定,XXXX年XX月XX日大连XXX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同案人潘某某为轻微伤。XX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青堆镇公安派出所复核后不予以采纳。XXXX年XX月XX日,青堆镇公安派出所作出的《潘某某案件办理超期的情况说明》,记述办案超期原因,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大公庄(治)行罚决字〔202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XXXX年XX月XX日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申请人不服于XXXX年XX月XX日向庄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光盘,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公安行政案件卷宗。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本案中,申请人辩称并未殴打第三人潘某某、王某某和潘某某,但是从现场视频以及询问笔录可以证实申请人存在殴打第三人潘某某、王某某和潘某某的行为。申请人殴打他人属于一次殴打伤害多人。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经延期后,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XXXX年XX月XX日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被申请人履行了延期、告知及送达程序,但办案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一方面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另一方面被申请人未能将案件办结受制于疫情、同案人司法鉴定等客观原因,被申请人超期办案也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本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违法但不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庄河市人民政府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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