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庄政行复字〔2020〕第1号)
发布日期:2020-12-16
庄 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庄政行复字〔2020〕第1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高某某对被申请人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20年1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已签收,但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被申请人依法应予答复。申请人是大连市庄河市村民,购买的养殖场及附属设施位于庄河市xxx镇xxx屯(四至为:东至孙某某,西至蔡某某,南至道,北至道,见附图),xxx桥至xxx屯道路后xxx屯路段经过申请人的养殖场。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公开与2019年所修的“xxx桥至xxx屯道路”建设项目相关的用地审批文件等具体的信息公开项目。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由上述规定可以得知,被申请人应当公开于2019年所修的“xxx桥至xxx屯道路”建设项目相关的用地审批文件等政府信息,并且应当及时、准确的公开,或者将需要公开的信息的具体情况列明,准确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二)被申请人未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是至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亦未作出任何答复。
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公开与2019年所修的“xxx桥至xxx屯道路”建设项目相关的用地审批文件等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申请人与前述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关于2019 年所修的“xxx桥至xxx屯道路”建设项目相关的用地审批文件等,依法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9年所修的“前xxx至xxx屯道路”建设项目相关的用地审批文件等信息属于政府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内容,但是,申请人却并没有见过任何与2019年所修的“前xxx至xxx屯道路”建设项目相关的用地审批文件等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不履行对该建设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被申请人称:
一、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仅要求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载体和内容符合相关规定,而且要求该申请已经向行政机关有效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信件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是该条例没有明确什么样邮寄对象、什么人签收符合有效送达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该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才能认定有效。
二、具体到本案,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快递签收人为张某某,该同志在本单位从事动物检疫工作,即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也非负责收件的人,事后该同志也未将快递转交给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理。因此,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有效送达标准,应视为本单位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不具有答复义务。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24日,申请人以信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x桥至xxx屯道路”建设项目相关的7项政府信息共8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9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张xxx代收该信件。被申请人签收该信件后,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申请人不服,于2020年1月2日向庄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8张)、邮件查询明细,被申请人提交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件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在信件外部标明了收件单位、信件内容及具体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也载明了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形式要求等相关内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而被申请人单位由谁签收信件及签收后如何处理,属于被申请人单位的内部工作安排,并不影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有效送达,因此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签收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件,即应视为被申请人已收到申请。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既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也未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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