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庄政行复字〔2019〕第32号)
发布日期:2020-12-16
庄 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庄政行复字〔2019〕第32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同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以挂号信(编号:XA3819564xxx中国邮政[辽宁省大连市]已签收,他人代收:警卫,投递员:宋某。电话185xxx,妥投)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书面材料(见附件3)。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关于查处“北京xxx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定要求的食品:“某某食品、某某粉丝”上述涉案产品办理结果的相关信息。
然而,截至申请人提起本行政复议申请时止(自被申请人收到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已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始终未就申请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的规定,其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行为,属于《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称:2019年庄河市委、市政府进行机构调整,被申请人办公地点搬迁至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88号,被申请人与财政局共用同一办公楼,由财政局警卫人员为被申请人收取邮件。申请人2019年10月2日的邮政挂号信邮寄地址为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8号,而庄河邮政公司按址投递该信件,即该挂号信已送达到被申请人原单位地址,而未送达到现地址。另外,经查询收发快递登记簿,以及询问财政局警卫人员证实,被申请人并没有收到李某某寄给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挂号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可知,依申请公开的必要条件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我局并没有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被申请人无需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不存在不履行职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而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挂号信,即申请人并未要求过被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日,申请人以信件(挂号信:XA38196xxx)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申请人于2018年9月14日向被申请人举报xxx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定要求食品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信件的收件地址为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8号,收件人为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公司称于2019年10月4日将上述信件投递至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8号,中国邮政包裹快递查询平台显示由该地址的警卫代收,《投递邮件清单》显示收件人为“姜某某”。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一直未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2019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办公地点由原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8号搬至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88号,庄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于2019年4月搬至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8号,而庄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没有收到申请人的信件(庄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没有姓名为“姜某某”的警卫人员),也没有向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过相关信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挂号信信封(复印件)、投递邮件清单,被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XA3819564xxx挂号信投递情况的说明》《关于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地点变更情况的说明》、《关于签收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信件的说明》、《关于李英维信件的情况说明》、2019年8-11月份警卫、保洁、电工工资表、财政局收发快递、文件登记簿。
本机关认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先决条件是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办公场所已变更,且根据搬到该地址办公的庄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供的《关于李某某信件的情况说明》以及庄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保洁、警卫和电工工资表可以确认,庄河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并无名为“姜某某”的警卫人员,其未收到案涉信件,也未向被申请人移交案涉信件,因此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即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并不能有效证明其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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