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庄政行复字〔2019〕第10号)
发布日期:2020-12-16
庄 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庄政行复字〔2019〕第10号
申请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庄河市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庄河市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5月7日作出的《公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庄河市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5月7日作出的《公告》。
申请人称: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据庄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庄政复决字〔2018〕xxx号)和庄河市城关街道办事处2019年2月22日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以及某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依法依规以入户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2019年3月23日,庄河市城关街道办事处以及庄河市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在没有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某某社区主任(微信号某某:xxx、在某某微信群里发布消息要求小区广大业主拒绝配合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并且,我们小区每一个单元、公示栏以及小区所有出入口贴满“社区主任通知”,致使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迫中断已经召开的业主大会。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以及某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维护某某小区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现请求撤销庄河市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2019年5月7日发布针对某某小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事宜的公告。
被申请人称: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单位根据庄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庄政复决字xxx号),于2019年2月22日向业委会下达了《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业委会在召开业主大会工作中分别于2月26日、3月6日发布了《业主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1号和2019年第2号),期后接到某某小区业主举报称“业委会存在违规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为”,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单位对部分业委会委员进行调查,有3名委员表示使用印章发布公告未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2名委员表示未征得其同意。综上,业委会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工作过程中存在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作出《公告》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19年3月18日我单位对业委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并于3月19日向某某小区业主进行《公告》。业委会在收到《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后,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此时应当由我单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因此我单位作出的《公告》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某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成立,业委会共有委员11人,至2018年已有4名委员辞职并经业委会会议通过。2018年7月,某某小区超过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申请人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拟召开业主大会《公告》,申请人不服,于2018年12月21日向庄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庄河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2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xxx号),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11月30日作出的拟召开业主大会《公告》,并责令被申请人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9年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要求申请人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2019年2月23日,因发布业委会公告需要使用业委会印章,业委会主任张某某并未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而是通过微信群征求业委会委员意见, 2019年3月6日,因发布增补委员及候补委员的公告需要使用业委会印章,业委会主任张某某仍未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而是再次通过微信群征求业委会委员意见。申请人在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期间,有业主向被申请人举报称业委会存在违规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行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对业委会部分委员进行调查,经调查,有3名委员表示使用印章发布公告未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2名委员表示其未同意业委会使用印章(现有委员7人,最多有5人同意使用印章,不足11名委员的半数)。至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过程中存在擅自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行为,于2019年3月18日向申请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于2019年3月19日向某某小区业主进行公告。申请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后,并未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对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事宜作出决定,而是继续以入户调查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后中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依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于2019年5月7日作出由被申请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公告》。申请人不服,于2019年5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xxx号)、《业主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1号)、《业主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2号)、微信截图(复印件),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责令限期整改决定书》、《公告》(被申请人2019年3月19日作出)、调查笔录(复印件),以上证明材料经过本机关审查,本机关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应当不辜负广大业主的信任,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某某小区超过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申请人本应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申请人怠于履行义务,在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后,申请人也并未依法依规组织召开。在申请人逾期仍未依法依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7日作出《公告》,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符合《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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