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庄政行复字〔2019〕第7号 )
发布日期:2020-12-16
庄 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庄政行复字〔2019〕第7号
申请人:潘某某
被申请人:庄河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潘某某不服庄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于2019年5月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当日受理。由于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期限延长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庄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申请人称:2009年6月12日申请人接到当时政府依据《庄河市环城路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文件下发拆迁通知书。大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庄河市向阳居民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庄河市临港工业区、南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对我们进行拆迁。所有文件均没有见过,申请人因不懂政策及申请人与拆迁方谈判发生分歧,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某拆迁队多次威胁申请人,申请人因此拒绝商谈。
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被拆迁房屋东面为潘某某所有,西面为潘某所有,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只提潘某某不提潘某。
二、被申请人程序违法,政府于2009年6月12日下发拆迁通知已经开始拆迁,被申请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已载明, 2010年7月25日依据辽宁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及根据该方案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才进行公告,被申请人提前一年违法征地,此前所有的补偿安置方案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被申请人依据的辽宁省政府《征地批文》已过时效,现在继续贯彻使用系明显错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第(十四)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职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被申请人有权依据规定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2010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庄河市某某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将包括庄河市某某街道某某村5.76公顷的集体土地共55.5374公顷,作为庄河市某某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庄河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批准的土地实施征收。2010年1月3日发布了《征收土地告知》。2010年7月25日,庄河市国土资源局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所征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
申请人坐落于某某村的房屋两层面积xxx平方米,但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上记载的所审批的仅是一层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且仅记载申请人潘某某,家庭人口构成也没有潘某某。根据《庄河市某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测算规定,申请人一层房屋及地上物补偿款为xxx元。申请人要求以两层房面积xxx平方米补偿。庄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与申请人协商沟通,但申请人均以补偿额达不到要求为由,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拒不交出所占用的土地,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
庄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的上述行为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复中征收土地上所建设的环城工程项目已通车事实,足以证明:庄河市人民政府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庄河市xxx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中批准征收的土地在2010年就已经实施了征收行为。辽宁省人民政府的辽政地字[2010]537号《关于庄河市环城路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并未失效。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根据所认定事实,适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四、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陈述的某某拆迁队多次威胁申请人,打砸门窗、偷挖树木的事实,与被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从来没有组建过拆迁队,更没有指示过任何人对申请人采取威胁的方式强迫进行拆迁。
因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为申请人,所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为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相对人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7年1月20日提交《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在庄河市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屯建房一处,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该房屋家庭成员共有五人,分别是潘某某、夏某某、潘某、潘某甲、马某某。为修建庄河市环城道路,庄河市政府拟征收庄河市某某道路沿线土地,2010年1月3日,庄河市国土资源局(现庄河市自然资源局,下同)作出了《征收土地告知》。2010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庄河市环城路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xxx号),同意将庄河市农用地xxx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征收包括新华街道小寺村在内的集体土地共xxx公顷作为庄河市xxx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申请人案涉房屋及相关附属物在征收土地范围之内。庄河市政府依法对批准的土地实施征收,庄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7月25日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xxx号),并于当日送达庄河市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庄河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庄河市某某路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对所征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0年10月庄河市某某路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现已全线通车。由于申请人对动迁补偿有异议,有关部门多次与申请人协商,但始终未达成一致,也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3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庄国土决字[2019]x号),责令申请人交出土地。申请人不服,于2019年5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xxx号),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征收土地告知》、《关于庄河市环城路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辽政地字xxx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庄国土征告字xxx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庄国土征告字xxx号)送达回证、庄河市xxx路西南段道路、排水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部分拆迁补偿协议书、部分拆迁费支出表、部分现金支出凭单、《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庄国土决字xxx号)送达回证。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复议机关审查,予以采信。
本复议机关认为:因某某路工程项目需要,庄河市政府征收申请人案涉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所在的集体土地,申请人因对动迁补偿有异议,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被申请人作为庄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职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也就是说,2010年1月3日,庄河市国土资源局在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庄河市某某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前,作出了《征收土地告知》符合上述规定。根据省政府批复,庄河市政府于2010年已对某某路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年10月组织开工建设,现该工程已全线通车,不存在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申请人认为庄河市政府在省政府批复作出两年内未用地或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省政府批复已失效,与事实不符。根据潘某某《个人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中的记载,案涉房屋为潘某某所有,且家庭人口无潘某,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为潘某某、潘某共同拥有,因此申请人所称被拆迁房屋东面为潘某所有,西面为潘某某所有,本机关不予采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庄河市自然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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