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政行复字〔2019〕第4号
发布日期:2020-12-14
庄 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庄政行复字〔2019〕第4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庄河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高某某不服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关于撤销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于2019年3月21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当日受理。经审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错列被申请人为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9年4月29日经本机关释明后,申请人同意变更被申请人为庄河市自然资原局。由于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期限延长三十日。现已审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关于撤销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
申请人称: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关于撤销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未出示申报不实的证据,且被申请人未举行听证,行政行为程序不当。申请人的案涉房屋之前已经存在多年,不存在占用耕地变成建设用地的事实。申请人之子高某某是被xxx村委会招商引资过来的,是xxx村委会动员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并办理翻新手续,案涉房屋翻建后,xxx村委会办理登记,镇政府审查,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后登记,登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符合村镇房屋登记条件。被申请人运用法律不当,国务院办公厅是2007年12月30日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通知下发是在申请人翻建案涉房屋之后,根据法无溯及力的规定,被申请人运用该文件约束本案不当。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正确。申请人高某某的户口所在地为青堆镇xxx村xxx屯,在当地有草房五间(产权证号为统第xxx号),其在购买xxx村xxx屯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未向被申请人说明上述情况;其在xxx村购买房屋申请办理房照时村委会提供同意在吴炉镇xxx村落户的证明,但至今未落户。所以申请人存在“产权登记时存在与事实不符”的问题;二、被申请人运用程序合法。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确认,所以其撤销房屋登记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需要进行听证;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申请人下达的撤销房屋登记的通知是根据庄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撤销高某某房屋登记的处理决定》下达的。申请人高某某不属于吴炉镇xxx村集体组织成员,且在其户口所在地有草房五间,所以无权在xxx村购买房屋,申请人的上述事实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的规定。申请人高某某购买xxx村委会的房屋办理产权证(原房照号为xxx,后翻建房照号为xxx号)的时间为2008年7月7日,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见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是2007年12月30日下发的,申请人办理产权的时间是在该文件下发之后,因此被申请人依此作出案涉《通知》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5日,高某某与庄河市吴炉镇x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署《房屋买卖契约书》,约定村委会将其名下位于庄河市吴炉镇xxx村xxx屯的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庄字第xxx号,间数:5间,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用途:仓库,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出售给高某某。庄河市村镇建设办公室于2008年8月4日向申请人核发了“房权证庄字第xxx号”产权证。同年,申请人对案涉房屋进行翻建,并办理了翻建审批手续,房屋翻建完成后,庄河市村镇建设办公室向申请人换发了房权证庄字第xxx号产权证。
2018年12月20日,庄河市国土资源局(现庄河市自然资源局)以申请人办理产权登记时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作出《关于撤销高某某房屋登记的处理决定》(庄国土资[2019]xxx号),要求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撤销申请人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该房屋权属证书。2019年1月15日,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关于撤销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申请人不服,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房屋买卖契约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撤销高某某房屋登记的处理决定》(庄国土资[2019]xxx号)、不动产登记卷副本(房照号:xxx)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庄河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庄河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具有实施房屋登记行为的法定职权,对不动产登记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错误登记问题,符合更正或法定撤销情形的,可依法予以纠正。本案中,申请人从xxx村委员会处购买的5间房屋,原使用性质为仓库,其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建设用地还是宅基地,被申请人并未调查清楚,其认定事实不清。同时高某某在户口所在地青堆镇xxx村xxx屯拥有房屋的事实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关于撤销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是因为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而上述法律、文件均是对农村宅基地使用审批和土地登记行为的规定,以宅基地使用及审批方面的法律规定羁束房屋产权登记行为,其适用依据错误。另外,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高某某房屋登记的处理决定》(庄国土资[2018]xxx号)只说明了撤销申请人房屋登记的原因,而并未列明所依据的法律及条款,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作出的《关于撤销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也只列明了相关法律、文件名称,并未列明其所依据具体条款,均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庄河市自然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关于撤销高某某房屋登记的处理决定》(庄国土资[2018]xxx号)和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关于撤销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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