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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庄政行复字〔2019〕第3号 )

发布日期:202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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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  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庄政行复字〔2019〕第3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庄河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高某某不服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关于撤销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于当日受理。经审理,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错列被申请人为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9年4月29日经本机关释明后,申请人同意变更被申请人为庄河市自然资原局。由于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期限延长三十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关于撤销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
申请人称: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关于撤销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未出示申报不实的证据,且被申请人未举行听证,行政行为程序不当。申请人的案涉房屋之前已经存在多年,不存在占用耕地变成建设用地的事实,申请人是被xxx村委会招商引资过来的,是xxx村委会动员申请人购买的房屋,并办理翻新手续,案涉房屋翻建后,xxx委会办理登记,镇政府审查,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复核后登记,登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符合村镇房屋登记条件。被申请人运用法律不当,国务院办公厅是2007年12月30日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通知下发是在申请人翻建案涉房屋之后,根据法无溯及力的规定,被申请人运用该文件约束本案不当。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运用程序合法。房屋等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确认,所以其撤销房屋登记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需要举行听证。
二、被申请人适用法律准确。被申请人庄河市自然资源局是负责庄河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机构,而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是具体行使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职能的办事机构。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申请人下达的撤销房屋登记的通知是根据庄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撤销高某某房屋登记的处理决定》下达的。申请人高某某的户口所在地为青堆镇xxx村xxx屯,不属于吴炉镇xxx村集体组织成员,且在户口所在地原有瓦房四间,所以无权在xxx村购买房屋。申请人的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xxx号)第二条,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的规定。申请人高某某购买姜某某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房照号为xxx)的时间为2008年1月22日;购买xxx村委会的房屋办理产权证(原房照号为xxx,后翻建房照号为xxx)的时间为2008年4月2日。而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xxx号)是2007年12月30日下发的,申请人办理产权的时间是在该文件下发之后,因此被申请人依此做出《关于撤销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是正确的。
经审理查明: 2007年3月6日,申请人与姜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书》,姜某某将位于吴炉镇xxx村xxx屯个人名下3间瓦房卖给申请人,庄河市村镇建设办公室于2008年3月3日核发“房权证庄字第xxx号”房产证。2007年吴炉镇xxx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村委会答应申请人将村委会所属10间房屋卖给申请人高某某。2008年3月20日村委会与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书》,将位于吴炉镇xxx村xxx屯5间瓦房卖给申请人。期后,基于当事人申请,庄河市村镇建设办公室于2008年4月2日向申请人核发了“房权证庄字第1110027号”产权证。后经过村、镇、庄河市国土资源局、庄河市规划局同意,申请人对案涉的5间房屋进行了翻建。翻建后,庄河市村镇建设办公室为其换发了“房权证庄字第xxx号”房产证。
2018年12月20日,庄河市国土资源局(现庄河市自然资源局)以申请人办理产权登记时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作出《关于撤销高某某房屋登记的处理决定》(庄国土资[2018]xxx号),要求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撤销申请人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该房屋权属证书。2019年1月15日,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关于撤销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申请人不服,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关于撤销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房权证庄字第xxx号”房产证、“房权证庄字第xxx号”房产证、房屋买卖契约书,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撤销高某某房屋登记的处理决定》(庄国土资[2018]xxx号)、不动产登记卷副本(房照号:xxx、xxx)。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复议机关审查,予以采信。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庄河市自然资源局作为庄河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具有实施房屋登记行为的法定职权,对不动产登记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错误登记问题,符合更正或法定撤销情形的,可依法予以纠正。本案中,申请人从xxx村委员会处购买的5间房屋,原使用性质为仓库,其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建设用地还是宅基地,被申请人并未调查清楚,其认定事实不清。同时高某某在户口所在地xxx镇xxx村xxx屯拥有房屋的事实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案中,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关于撤销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是因为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而上述法律、文件均是对农村宅基地使用审批和土地登记行为的规定,以宅基地使用及审批方面的法律和文件规定羁束房屋产权登记行为,其适用依据错误。另外,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高某某房屋登记的处理决定》(庄国土资[2018]268号)只说明了撤销申请人房屋登记的原因,而并未说明所依据的法律及条款,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作出的《关于撤销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也只列明了相关法律、文件名称,并未列明其所依据具体条款,均属于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庄河市自然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关于撤销高某某房屋登记的处理决定》(庄国土资[2018]xxx号)和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关于撤销高某某的房屋登记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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