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庄政行复字〔2019〕第2号 )
发布日期:2020-12-14
庄 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庄政行复字〔2019〕第2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庄河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杨某某对被申请人庄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庄国土决字xxx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当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庄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庄国土决字xxx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6年6月通过房屋买卖得到现有房屋并办理产权证,2009年6月12日庄河市城建房屋拆迁事务所向申请人下达了《拆迁通知书》,新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商谈动迁补偿问题,由于申请人对动迁补偿标准不同意,因此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9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庄国土决字xxx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依据的辽宁省政府《征地批文》已过时效,现在继续贯彻执行使用系明显错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意见》(国土资发﹝2004﹞xxx号)第(十四)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使用土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被申请人有权依据该规定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庄国土决字xxx号)。
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10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庄河市环城路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将包括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村xxx公顷的集体土地在内的共xxx公顷土地作为庄河市环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庄河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批准的土地实施征收。2010年1月3日,庄河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收土地告知》,2010年7月25日,庄河市国土资源局公告了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按照《庄河市环城路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对所征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同年10月组织开工建设,现该工程已全线通车。申请人坐落于小寺村的房屋的建设面积共xxx平方米及相关的附属物位于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补偿标准及规定,申请人可以获得货币补偿总额合计为xxx元,该款项已落实到位。庄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与申请人协商沟通,但申请人均以补偿数额达不到要求为由,拒绝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拒不搬迁,拒不交出所占用土地,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
庄河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上述行为,批复中征收的土地上所建设的环城工程项目已通车的事实,足以证明:庄河市人民政府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庄河市环城路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中批准征收的土地在2010年就已经实施了征收行为,被征收的土地已使用,不存在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所以辽宁省人民政府的辽政地字(2010)537号《关于庄河市环城路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并未失效。
三、 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根据所认定的事实,适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庄河市新华街道xxx村xxx屯拥有一套xxx平方米住宅,房权证编号为:庄私字第xxx号。为修建庄河市环城道路,庄河市政府拟征收庄河市环城路道路沿线土地,2010年1月2日,庄河市国土资源局(现庄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了《征收土地告知》。2010年6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庄河市环城路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辽政地字[2010]537号),同意将庄河市农用地xxx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征收新华街道xxx村在内的集体土地共xxx公顷作为庄河市环城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申请人案涉房屋及相关附属物在征收土地范围之内。庄河市政府依法对批准的土地实施征收,庄河市国土资源局(现庄河市自然资源局)于2010年7月25日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庄国土征告字﹝2010﹞xxx号),并于当日送达庄河市新华街道xxx村民委员会予以公示。庄河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庄河市环城路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对所征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0年10月庄河市环城路工程项目开工建设,现已全线通车。由于申请人对动迁补偿有异议,虽然经过市发改局、市执法局、新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达成一致,也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9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庄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庄国土决字xxx号),责令被申请人交出土地。申请人不服,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房权证(庄私字第xxx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庄国土决字xxx号),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征收土地告知》、《关于庄河市环城路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辽政地字[2010]xxx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庄国土征告字﹝2010﹞xxx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庄国土征告字﹝2010﹞xxx号)送达回证、庄河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关于内环路项目征地红线内杨某某、潘某某房屋动迁情况的报告》、庄河市环城路西南段道路、排水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部分拆迁补偿协议书、部分拆迁费支出表、部分现金支出凭单、《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庄国土决字xxx号)送达回证。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复议机关审查,予以采信。
本复议机关认为:因环城路工程项目需要,庄河市政府征收申请人案涉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被申请人作为庄河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职权。根据省政府批复,庄河市政府于2010年已对环城路工程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实施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年10月组织开工建设,现该工程已全线通车,不存在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申请人认为庄河市政府在省政府批复作出两年内未用地或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省政府批复已失效,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被申请人庄河市自然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5月16日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