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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庄政复决字〔2018〕第20号 )

发布日期: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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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庄政复决字〔2018〕第20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8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81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同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的《退耕还林合同》、《庄河市退耕地权属使用证明》及《退耕还林审批表》。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庄河市光明山镇某村有土地xx亩栽种杨树,该地块2004年就被申报为大连市级退耕还林项目。从2005年至2012年一直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2003年,庄河市光明山镇政府和张某某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一式三份,不知何原因庄河市光明山镇政府没有给我们退耕还林户一份。另外,201363日,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林业站站长通知申请人去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林业站领取《庄河市退耕地权属使用证明》和《退耕还林审批表》(该表上有村、林业站、镇政府以及市退耕办意见),说是要完善有关审批资料,要申请人去村上盖章,申请人在村上盖章后送两份表去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林业站的路上,顺便复印了一份,现在申请人出示在证据清单中的证据就是那复印件,申请人多次向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要求公开这份表格未果。2018927日,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送达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认为该告知书至少存在以下三点错误。

一、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在该告知书中严重不负责任,把乡镇人民政府在退耕还林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应予规范的行为说成是可有可无的“自愿”。违反了《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实际情况是2003年,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已经采用固定格式合同文本与退耕还林户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但2018927日,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送达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却说:“由于退耕还林之初,群众对退耕还林政策认识不足,不愿意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当时,镇政府也没有强迫退耕还林户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群众自愿办法”。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二、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在该告知书中说:“光明山镇人民政府没有与张某某签订《庄河市退耕地权属使用证明》、《退耕还林审批表》及《退耕还林合同》,即只报到村里”。该答复违反了《关于做好2013年度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庄退耕字2014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退耕还生态林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和2014年度退耕还生态林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庄退耕字20144号)这两个文件。实际情况是201363日,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林业站站长通知申请人去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林业站领取《庄河市退耕地权属使用证明》和《退耕还林审批表》(该表上有村、林业站、镇政府以及市退耕办意见),说是要完善有关审批资料,要申请人去村上盖章,申请人在村上盖章后送两份表去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林业站的路上,顺便复印了一份。这件事,申请人多次在法庭上面对着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林业站站长如实陈述,其均没提出反对异议。

三、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在该告知书中说:“所以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是错误的结论,是不作为的答复。若申请人向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是真的,那么,申请人是在与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申请人在庄河市光明山镇乔屯村(原光明山镇长胜村)栽种杨树xx亩的地块,能在2004年就被申报为大连市退耕还林项目,能从2005年至2012年一直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被申请人称一、信息公开告知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单位于2018919日收到张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18927日作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2018930日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我单位作出的告知书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二、告知书内容适当且已履行职责。我单位自收到张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在第一时间安排林水站工作人员对现有退耕还林档案进行查找,共找出《退耕还林合同》、《庄河市退耕地权属使用证》、《退耕还林审批表》共xxx套,但未找到张某某与光明山镇政府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及《庄河市退耕地权属使用证》、《退耕还林审批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我单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的内容适当,我单位已履行职责。

三、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原因。申请人领取的退耕还林资金为大连市级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由于退耕还林之初,群众对退耕还林政策认识不足,不愿意签订退耕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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