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庄政复驳字〔2018〕第2号)
发布日期:2020-11-10
庄 河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庄政复驳字〔2018〕第2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8第2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同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的2005年至2012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审批依据。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庄河市光明山镇某村有土地xx亩栽种杨树。该地块2004年就被申报为大连市级退耕还林项目。从2005年至2012年一直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2018年11月5日,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送达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认为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在该告知书中根本没有公开申请人要求公开信息的诚意,是不作为的行为。
一、2018年11月5日,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送达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说:“你申请我镇公开本人的2005年至2012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审批依据的申请已收悉,但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确认,请重新确定申请要求公开事项”。是故意对申请人要求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申请人从2005年至2012年一直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在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能没有审批发放依据留存,是毫无道理的。严重违反了《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和《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办退字﹝2003﹞33号第15条、和21条及辽宁省财政厅等印发《辽宁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发现金后有关财政、财政处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9月17日颁布)第三项第一款规定。
二、2018年11月8日,庄河市林业水利局向申请人张某某送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明确载明:“乡镇政府与你签订的《退耕还林合同》、乡镇政府对退耕还林地块进行检查验收的材料,上两项应当作为审批你退耕还林地块补助资金兑现的依据。经本机关核实,《退耕还林合同》是光明山镇政府与你签订的,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是光明山镇政府制作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二十一条规定,请你向光明山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据此,2018年11月5日,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向申请人送达的《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说:“你申请我镇公开本人的2005年至2012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审批依据的申请已收悉,但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确认,请重新确定申请要求公开事项”的答复就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单位于2018年10月23日收到张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与2018年11月12日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我单位作出的告知书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二、告知书内容适当且已履行职责。我单位自收到张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在第一时间进行了研究,根据张某某的申请内容,要求公开申请人2005年至2012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审批依据,事实不清,内容不明,无法理解申请人的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我单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无法确认,请重新确定申请要求公开的事项。
经审理查明:2004年申请人申报大连市级退耕还林项目,地点在庄河市光明山镇某村大坝根(面积xx亩)、张某房后(面积x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一直兑现至2012年。2018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本人的2005年至2012年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审批依据。2018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8第2号),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无法确认,请重新确定申请要求公开事项,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第98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的下列内容必须填写: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确切特征。据此可知,信息公开申请应该能够指向特定的信息,而申请人要求公开其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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