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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庄政复决字〔2018〕第13号)

发布日期:2020-11-10

【字号: | |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庄政复决字〔2018〕第13

申请人:庄河广播电视台

被申请人: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庄河广播电视台不服被申请人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615日作出的“庄市监工商处字〔20181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88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当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庄市监工商处字〔201814”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庄河广播电视台系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是庄河地区影响最大的广告信息播放媒体。因此,庄河广播电视台在经营广告业务时,首先要考虑庄河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需求。对于广大人民群众需求较大的民生类广告信息,庄河广播电视台具有义不容辞的播放义务。而对于民生类广告中的医疗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存在怠于履行审查义务的客观情况,这就产生一方面广大人民群众亟需医疗广告信息,另一方面广告审查机关怠于履行审查义务,使医疗广告不能及时播放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庄河广播电视台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社会需求,播放了未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几则医疗广告。庄河广播电视台认为,基于上述客观事实,被申请人不应对申请人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违反《广告法》的规定,发布违法广告,违法事实清楚。申请人于20179月开始,在庄河电视台播放庄河市甲医院、庄河市乙某医院、庄河市丙医院以及庄河丁医院的广告片。广告内容有医院的基本情况,各科室的医疗服务,配备的医疗器械和工具。这四条广告未取得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批准文件,申请人收取庄河市甲医院广告费用xx元,收取庄河市乙医院广告费用xx元、收取庄河市丙医院广告费用xx元,收取大连丁医院广告费用xx元。申请人在庄河电视台播放的大连某银行及某珠宝楼的广告片。这2则广告在播放时未在屏幕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对其违反《广告法》的行为也承认在卷。二、答复人的处罚行为程序合法。答复人在对申请人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最后经审批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三、对申请人的处罚得当。考虑到申请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且没有造成恶劣影响。对申请人的处罚系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采取了较轻的处罚额度,处罚得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9月起,在未通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在庄河电视台播放庄河市某医院、庄河市某医院、庄河市某院以及庄河某医院的广告片,广告内容有医院的基本情况,各科室的医疗服务,配备的医疗器械和工具。申请人在庄河电视台播放的大连某银行及某珠宝楼的广告片时,未在屏幕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2017116日,被申请人收到大连市工商局广告处的《案件线索转办函》,于20171115日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8615日作出“庄市监工商处字〔201814”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庄河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件卷宗副本,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复议机关审查,予以采信。

本复议机关认为: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时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申请人亦不能例外。申请人在未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情况下,在庄河电视台播放医疗广告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申请人在庄河电视台播放庄河某银行庄河支行、某珠宝楼的广告片时未在屏幕显著位置标明“广告”字样,属于未标明广告标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怠于履行广告审查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广告。

综上,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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