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庄政复决字〔2018〕第11号 )
发布日期:2020-11-10
庄 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庄政复决字〔2018〕第11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庄河市林业水利局。
第三人: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张某不服庄河市林业水利局作出的《关于张某申请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同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公开申请人的《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审批表》。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庄河市光明山镇某村有土地xx亩(大班xx亩、小班xx亩)栽种杨树。从2005年至2012年一直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大约在2003-2004年左右,庄河市光明山镇政府和张某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一式三份,不知何原因庄河市光明山镇政府没有给退耕还林户一份。另外,2013年6月3日,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林业站站长刘某通知申请人去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林业站领取《退耕还林审批表》(该表上有村、林业站、镇政府以及市退耕办意见),说是要完善有关审批资料,要申请人去村上盖章,申请人在村上盖章后送两份去庄河市光明山镇人民政府林业站的路上,顺便复印了一份,申请人多次向庄河市林业局索要这份表格未果。2018年6月4日,申请人向庄河市林业水利局递交要求公开申请人信息即《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审批表》。2018年6月6日,庄河市林业水利局向申请人送达了《关于张某申请的答复》。《退耕还林合同》是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申请人名下的生态林,2004年申报为大连市级退耕还林项目,且2005年至2012领取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现在申请人手中虽然没有退耕还林合同,但可以认定申请人与政府部门之间有退耕还林合同,否则,不能依法享受2005年于2012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申请人的《退耕还林合同》和《退耕还林审批表》应当保存在被申请人庄河市林业水利局。
被申请人称:2018年6月4日,张某向庄河市林业水利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公开他本人的《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审批表》。2018年6月6日,庄河市林业水利局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对其申请事宜予以回复。该过程符合政务公开等法定程序要求。
在收到申请人张某的申请材料后,我局立即组织了工作人员进行查找检索,细致翻阅档案资料,但未能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鉴于《退耕还林合同书》是由乡镇政府与退耕户签订,《退耕还林审批表》是乡镇政府组织退耕户完成的实际情况,庄河市林业水利局与光明山镇政府进行联系,需要其提供上述两份材料,但是光明山镇政府表示无法提供。《退耕还林审批表》是乡镇政府组织退耕户完成的档案材料,如果乡镇政府没有提交的话,在庄河市林业水利局处是肯定无法查找到的。
综上所述,庄河市林业水利局对张某的答复程序合法,已履行法定职责。
经审理查明:2004年申请人申报大连市级退耕还林项目,地点在庄河市光明山镇某村某屯大坝根(面积xx亩)、张某某房后(面积xx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一直兑现至2012年。2018年6月4日,申请人向庄河林业水利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本人的《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审批表》。2018年6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张某申请的答复》,告知申请人未能找到其申请公开的《退耕还林合同》、《退耕还林审批表》,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某村村民张某退耕还林问题的说明》(复印件)、领取退耕还林款专用存折(复印件)、《退耕还林审批表》(复印件)等,被申请人答复书、《光明山镇关于大连级退耕还林情况的说明》、《退耕还林责任状》、《退耕还林合同书》、第三人提交的《关于张某要求公开退耕还林审批表的情况说明》。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复议机关审查,予以采信。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一、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和辽宁省退耕还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的《退耕还林合同书》,可以看出申请人要求公开的《退耕还林合同》是由第三人与申请人签订,最后由第三人上报被申请人处备案。依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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