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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庄政复决字〔2018〕第8号)

发布日期: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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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庄政复决字〔2018〕第8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庄河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孙某不服庄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 “201709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8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同日受理。由于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期限延长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撤销“201709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提供庄河市某地块的动迁补偿专款是否到账证明。

申请人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被申请人称:庄河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对申请人所提到的地块进行过土地征收,对申请人所提到的地块的“政府动迁补偿安置补偿专款是否到账”信息没有相关记录。庄河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171220日对申请人孙某所申请的信息公开(申请号:2017-008)内容进行了书面告知(文书编号201709号)。

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庄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将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文件》规定,由竞得人负责动迁。某公司于2010318日以xx万元的价格竞得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因该地块动迁工作没有完成,竞得人没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地块至今未开发建设。201711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庄河市某地块的动迁补偿专款是否到账证明。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于20171220日作出“201709号”庄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庄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文件》等。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复议机关审查,予以采信。

本复议机关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庄河市某地块的动迁补偿专款是否到账证明,因该地块挂牌出让文件中规定由竞得人负责动迁,所以被申请人并未对该地块进行过动迁,从而未制作相关信息,同时被申请人也未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相关信息,所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庄河市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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