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庄政复决字〔2018〕第5号)
发布日期:2020-11-10
庄 河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庄政复决字〔2018〕第5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庄河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孙某不服庄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7第06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8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同日受理。由于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期限延长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要求撤销“2017第06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提供庄河市某地块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结果。
申请人称:庄河市某地块在变为国有土地之前归庄河市某村集体所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指“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申请人称:庄河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对申请人所提到的地块进行过土地征收,对申请人所提到的地块的“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结果”信息没有相关记录。庄河市国土资源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12月20日对申请人孙某所申请的信息公开(申请号:2017-005)内容进行了书面告知(文书编号2017第06号)。
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庄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将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文件》规定,由竞得人负责动迁。某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以xx万元的价格竞得该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为房地产开发用地。因该地块动迁工作没有完成,竞得人没有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地块至今未开发建设。2017年1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庄河市某地块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结果。被申请人经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第06号”庄河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庄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挂牌文件》等。上述证明材料已经本复议机关审查,予以采信。
本复议机关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庄河市某地块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征收补偿结果的征收补偿结果,因被申请人并未对该地块进行征收,从而未制作相关信息,同时被申请人也未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相关信息,所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庄河市国土资源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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