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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前告知公告

发布日期:2025-08-14

【字号: | |



因下列违法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法定期限内不到案接受处理,其他方式无法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下列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系人:郝警官,联系电话:89830720)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序号

违法行为人

身份证号

1

朱俊忱

21022519******0039

2

张连发

21022519******0679

3

杨波

21022519******0138

4

林维波

21022519******0156

5

杨成

21022519******0291

6

于景俊

21028319******301X

7

秦学德

21022519******0771

8

泮文贵

21022519******0111

9

姚德升

21022519******0057

10

于长喜

21022519******0274

11

周安乐

21022419******0014

12

徐海勤

22082219******3417

13

姚文有

21062419******5117



                            庄河市公安局

                           202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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