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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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庄河市栗子房人民政府栗政函(2026)37号文件注销函的决定,现将上述七户产权证书予以注销(明细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生效。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12日
责编: 张晨义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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