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作废声明(2026-1081)
发布日期:2026-05-25
不动产权利人郝秀义(身份证号:2102831986****401X),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公园委西山湖畔小区59号1单元1层01号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82.85平方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抵押贷款,产权证号为辽(2018)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02224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201808022248号,因保管不当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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