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遗失作废声明(2026-971)
发布日期:2026-05-12
产权人姜学明保管不善,不慎将坐落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银杏路二段39-33号2单元12层3号的辽(2018)花园口不动产权第07004152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现由姜学明办理挂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对上述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此不动产无抵押,无查封,无产权争议。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411-89813169-812
声明人:姜学明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