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作废声明(2026-1251)
发布日期:2026-06-15
不动产权利人郭刚(身份证号:2102251964****0018)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委西山湖畔小区22号2单元4层1号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96.43平方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抵押贷款,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房权证庄私字第20150271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201502134号,因保管不当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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