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作废声明(2026-1690)
发布日期:2026-08-25
不动产权利人隋云波(身份证号:2102251969****0259)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新华街道小寺委壹品桃源小区13号2单元1层01号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68.40平方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抵押贷款,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220800983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202508006285号,因保管不当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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