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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作废声明(2026-1413)

发布日期: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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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利人林海滨(身份证号:2102251977****0038)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友谊委新天地二期延安路一段53号1单元8层08号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34.64平方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抵押贷款,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90802245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201908022451号,因保管不当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2026年7月14日


责编: 张晨义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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