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不动产继承登记(2024-1252)
发布日期:2024-08-16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经初步审定,拟对被继承人姜传仁遗有房屋三处,分别位于庄河市城关街道芙蓉小区47号2单元9层1号,面积99.13平方米,产权证号202308033137号;庄河市城关街道芙蓉小区47号2单元11层2号,面积75.3平方米,产权证号202308033133号;庄河市城关街道芙蓉小区51号3单元12层1号,产权证号202308033135号,面积98.26平方米。以上房屋被继承人各占有50%的份额。登记为继承人陈春梅所有。
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2024年10月8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到我机构(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17室),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8月16日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