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不动产继承登记(2024-1007)
发布日期:2024-07-10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经初步审定,拟对被继承人邹本令和于桂云遗有房屋一处,位于庄河市城关街道五一小区23号2单元4层02号,面积63.29平方米,产权证号200704062号。登记为继承人邹积玉所有。
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2024年8月26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到我机构(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17室),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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