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不动产继承登记(2024-966)
发布日期:2024-06-28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经初步审定,拟对被继承人于淑贤遗有房屋一处,位于庄河市新华街道红光委1层,面积56.21平方米,产权证号200904480号。以上房屋被继承人占有50%的份额。登记为继承人张连智所有。现予以公告。
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2024年8月1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到我机构(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17室),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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