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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市不动产继承登记(2024-860)

发布日期: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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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经初步审定,拟对被继承人姚志生遗有房屋八处,分别位于位于庄河市兴达街道延安路一段462-4号,面积36.30平方米,产权证号20031819号;庄河市兴达街道温州街863-2-1号,面积118.54平方米,产权证号1998015001号;庄河市兴达街道温州街224-203号,面积77.75平方米,产权证号200703718号;庄河市兴达街道延安路一段1133-201号,面积95.21平方米,产权证号20031818号;庄河市兴达街道延安路一段480-7号,面积72.60平方米,产权证号20031820号;庄河市兴达街道延安路一段131-8A1层,面积47.40平方米,产权证号08007904号;庄河市兴达街道延安路一段131-8B1层,面积47.40平方米,产权证号08007903号;庄河市兴达街温州街86-5B1层,面积42.90平方米,产权证号08007908号。以上房屋被继承人各占有50%的份额。登记为继承人张兰荣所有。现予以公告。

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2024716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到我机构(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17室),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予以登记。特此公告。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530


责编: 张晨义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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