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不动产继承登记(2024-779)
发布日期:2024-05-07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经初步审定,拟对被继承人唐传喜遗有房屋一处,位于庄河市城关街道新华小区63号1单元5层02号房屋,面积79.91平方米,产权证号200900534号。以上房屋被继承人占有50%的份额。现由继承人王春波继承。
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2024年6月23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到我机构(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17室),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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