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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公告(2024-560)

发布日期: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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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执恢38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执恢38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庄河市城关街道民主村的办公楼一层庄房权证庄单字第201106733号和位于庄河市城关街道民主村的食堂公寓1-6层的庄房权证庄单字第201106732号房屋过户至大连欣宸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其土地使用权证为庄国用(2007)第0124号,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土地使用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凡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按程序办理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责编: 张晨义  来源: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打印】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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