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4-489)
发布日期:2024-03-21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经初步审定,拟对庄河市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兴达街道温州街197-1F-38号和197-2F号,面积分别为1017.83平方米和2600.96平方米,卖于庄河市腾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4年4月1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到我机构(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17室),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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