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遗失作废声明(2024-389)
发布日期:2024-03-05
不动产权人郭富申(森)保管不善,不慎将坐落于庄河市大郑镇大郭屯村郭东屯的庄农房字第377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现由继承人郭仁芳申请声明作废。此不动产无抵押,无查封,无产权争议。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凡对声明有异议者,请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异议书面材料,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本人将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发上列不动产权。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411-89813169-812
声明人:郭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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