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证作废声明(2024-339)
发布日期:2024-02-27
李洪民保管不善,不慎将坐落于庄河市仙人洞镇冰峪村冰峪大街29-1号庄国用(2009)第1509号土地使用权证遗失,现申请声明作废。此土地无抵押,无查封,无产权争议。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凡对声明有异议者,请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异议书面材料,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本人将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向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发上列不动产的权属证书。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411-89813169-812
声明人:李洪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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