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不动产继承登记(2024-314)
发布日期:2024-02-06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经初步审定,拟对被继承人张金云遗有房屋三处,位于庄河市城关街道五一小区27号楼2单元501室,面积123.3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0604905号;城关街道五一小区25号楼1层45号车库,面积20.25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0701646号;新华街道泰昌路329号,面积44.29平方米,产权证号为200501004号。以上房屋被继承人各占有50%的份额。登记为继承人张绍山所有。
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2024年3月22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到我机构(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17室),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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