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公告(2024-190)
发布日期:2024-01-25
根据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3)辽0204执恢16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3)辽0204执恢163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庄河市新华街道前炮委都市人家6号5单元6层02号的庄房权证庄私字第201107677房屋过户至买受人李彬名下。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房屋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房屋产权证作废。
凡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按程序办理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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