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公告(2024-189)
发布日期:2024-01-25
根据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2020)辽0283民初5546号民事调解书和庄河市人民法院(2020)辽0283民初5546号送达回证,裁定将庄河市栗子房镇林坨村李屯72号的辽(2018)庄河市不动产权第08502899号房屋转移至原告姜丽名下。因我中心无法收回上列房屋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上列房屋产权证作废。
凡对公告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交书面异议材料,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按程序办理转移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411-89813169-812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