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遗失作废声明(2023-1209)
发布日期:2024-01-26
产权人王振宝保管不善,不慎将坐落于庄河市青堆镇宝宁村核房屯的庄村房执字第0041336号(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因,孟美令已去世。现由继承人王振宝、王小平申请声明作废。此不动产无抵押,无查封,无产权争议。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凡对声明有异议者,请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异议书面材料,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本人将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向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发上列不动产的权属证书。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 0411-89813169-812
声明人:王振宝、王小平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走进庄河
招商资源
北黄海经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