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作废声明(2026-1691)
发布日期:2026-08-25
不动产权利人盛天月(身份证号:2102831987****1820)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城关街道景泰委玫瑰园2号5单元3层01号的不动产,建筑面积为84.90平方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抵押贷款,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220800982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202508006284号,因保管不当不动产登记证明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声明作废。
声明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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