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2026-944)
发布日期:2026-05-09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17室。联系方式:89860099。
|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 101 | 张世清 | 住宅 | 庄河市石城乡新民村牛石犬屯 | 长房权证石私字第200112017 | 王淑梅 |
庄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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